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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5月4日电 (记者 应妮)资深编剧史航涉性骚扰一事,在中国网络平台已发酵多日。
截至5月2日,已有十余名女性发声,指自己曾被史航在不同场合性骚扰。在史航于5月1日在网络平台上回应“情况不属实”之后,其中五位还发布了联合声明,明确表示“不认同史航的回应”,提供了部分可以证明史航实施性骚扰的证据,并要求史航就他的性骚扰行为公开向全体受害者道歉。
对此,史航5月2日回应“不存在性骚扰”,称“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过稳定关系的前任。”5月3日晚,当事人之一的“小默”在网络平台发长文表示,“欢迎您自行品判:我究竟算不算他的‘前任’,‘施害者’与‘受害者’究竟存不存在,我和他是‘没谈拢的情感关系’,还是‘被摧残的霸凌关系’。”目前该文已获七十余万点赞。
事实上,近几年来,性骚扰议题不断受到关注,公共空间上相关讨论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深入。史航事件中,当事人一方声称存在亲密关系,而另一方坚称系被欺凌被骚扰,令大众在法治框架下重新审视个体权利的边界、人际交往的尺度这些日常问题。
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邓丽副研究员指出,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在不断调整和发展,力求更有效地通过法治路径禁绝性骚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的界定越来越清晰,其中“违背他人意愿”“违背妇女意愿”、采用“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这些要素是比较分明的。不过,关于“性骚扰”本身缺乏清晰的指向,这点目前或许更多须依赖学理来解释。
在邓丽看来,性骚扰是指向“性”、包含“性意味”的骚扰,而骚扰本身是越界、侵扰他人安全和安宁,这里的“界”就是法律规定的个人权利边界,具体来说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可进一步细化为生命安全、生命尊严、身体自主、行动自由和身心健康等。
她指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25条也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通过制度建设和处置措施防止、制止和处置性骚扰事件,未尽到责任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她(他)为什么不报警呢?”不少网友在网络平台留下这样的疑问。对此,邓丽说,“个案中,受害人常常觉得搜集证据很困难,也很消耗时间和精力,但这确实是通过程序正义谋求实质正义难以避免的成本,因为法律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要避免诬告和滥讼。”但是邓丽认为,一旦举起法律武器,受害人其实就已经迈出了维权的第一步,比如投诉和报案本身都可以成为后续民事诉讼中举证侵害事实存在的证据之一。
对于最大限度减少和杜绝性骚扰事件的发生而言,在法律层面之外,从社会层面来说,尚须更多增进公众认知、反思流风陋俗,包括了解和共情受害人的困难处境,避免随意、偏颇和不负责任的评判和指责。邓丽指出,尤其要在职场文化中倡导以平等和尊重促成合作与团结,避免层级思维越过正常工作边界侵入私密个人空间,同时也使弱势主体陷入被动处境,从而滋生甚至助长性骚扰行为。
“事实上,我们应该认识到,性骚扰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个体权益,还侵害了健康文明的工作环境,妨害了工作场所的竞争与合作。”邓丽强调,工作场所或者更广义地说职场业界的性骚扰防治非常重要,也正因如此,作为社会议题的反性骚扰具有特殊价值和深刻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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